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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

通榆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0-01-03   收藏

  通榆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环罚字[2019]023号 

  通榆县边昭镇五井子村整村搬迁牧业小区: 

  地址:边昭镇五井子村后七家子屯公路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20822013601788T 

  法定代表人:王丰      

  通榆县边昭镇五井子村整村搬迁牧业小区位于边昭镇五井子村后七家子屯公路北。小区占地面积90000平方米,于2018年4月投入运行。其中50000平方米在投入使用前进行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新增40078平方米和8栋羊舍未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 

  以上事实有《通榆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通榆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11月25日已下达《通榆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通环罚告字[2019]02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结合《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第三项第三条违法情形细化标准(1)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 .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缴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通榆支行  

  户名:通榆县财政局罚没专户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白城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通榆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通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通榆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通榆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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