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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

通榆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19-07-15   收藏

  通榆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环罚字[2019]018号 

  吉林聚合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9年63日到通榆县乌兰花镇E风电场。经现场检查,你单位吉林聚合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吉林通榆乌兰花风电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场区内生产用砂石料堆自开工建设以来,未采取任何苫盖措施。 

  以上事实有《通榆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通榆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和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于2019年 6 月 20 日已下达《通榆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通环罚告字[2019]018号),告知你有要求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第五项第29条违法情形细化标准(1)之规定。 

  我局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业银行通榆支行    户名:财政罚没专户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可以向白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通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通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通榆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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