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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

通榆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19-01-24   收藏

  通榆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环罚字[2019]002号 

  通榆县瞻榆镇三九之春供热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220822*****665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822316712231H 

  地址:通榆县瞻榆镇北庆路西管街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张影奇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8年11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现场检查你单位从事集中供热行业,该公司生产时所使用大型设备(铲车)产生的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规定的1类区的排放限值 

  以上事实有《通榆县环境环境监测站监(检)测报告》、《通榆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通榆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通榆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关于<噪声污染防治法>罚款幅度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发〔1999〕92号)、《通榆县环境保护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人民币:肆仟贰佰元整;   

  2、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农业银行通榆支行     户名:财政罚没专户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白城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通榆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通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人员:张元泉            证件编号:G04230010 

  执法人员:薛宏磊            证件编号:G04230005 

  联系电话:0436-4240174 

  地址:吉林省通榆县开发区敬业路与生态大街交汇处 

通榆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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