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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

通榆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19-01-14   收藏

  通榆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环罚字[2018]039号 

  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通榆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822MA15AJ2R3J 

  地址: 通榆县兴隆山镇莲花泡村 

  法定代表人:王雪峰 

  项目负责人:张润清 

  我局于2018年 12 月 11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通榆县兴隆山镇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通榆分公司松通高速六工区预制场2018年8月建成投产至今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沥青站、水稳站已经平整土地,厂区内贮存建筑材料,该建设项目未经环评审批即开工建设,至今未办理评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通榆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通榆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我局于2018年12月20日已下达《通榆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通环罚告字[2018]03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通榆县环境保护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实施办法》第七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陆仟伍佰元整(165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缴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通榆支行  

  户名:通榆县财政局罚没专户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白城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通榆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通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通榆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通榆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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