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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

关于通榆县桐涵建筑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白环审字〔2025〕104号)

发布时间: 2025-08-07   收藏
通榆县桐涵建筑有限公司:
  你单位委托吉林省龙桥辐射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通榆县桐涵建筑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其审批申请已收悉。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专家组现场审查及复核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新建项目,总投资2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万元。建设地点位于通榆县鸿兴镇绿化村,厂区中心点坐标为东经123°2′48.277″,北纬44°54′17.111″。项目西侧为G231国道,东南北侧目前均为空地。最近敏感点为厂界西侧70m处居民。项目主体工程为1座混凝土搅拌站;辅助工程包括1间办公室、1间工人休息室、1间实验室;储运工程包括1座原料堆场、2个水泥储罐、1个粉煤灰储罐、1个矿粉储罐、2个减水剂储罐、1座三级沉淀池、1个防渗旱厕;配套建设公用工程及环保工程。本项目占地面积为17000m2,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项目建设完成后全厂预计年产商品混凝土80000t,湿混砂浆20000t。
  二、根据该《报告表》的结论和专家评审意见,在全面落实该《报告表》中所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加强环境管理的情况下,我局原则同意该《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要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施工人员生活污水排入厂内防渗旱厕内,定期清掏用做农肥,施工废水经沉淀后回用。运营期生活污水排放至防渗旱厕,定期清掏用做农肥,设备清洗废水应通过砂水分离机分离后进入三级沉淀池沉淀,上清液回用于生产,不外排。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合理设置设备和材料的堆放点,建筑材料暂放于生产车间,封闭施工场地,经常洒水降尘;加强车辆保养和维护,减少超载,减少停车怠速时间;焊接时加强通风,要求焊接工人技术熟练,减少焊接时间。运营期搅拌粉尘经搅拌机自带脉冲布袋除尘器(除尘效率99.7%)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搅拌粉尘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中有组织排放浓度限值。储罐粉尘经罐顶自带的脉冲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0m高罐顶呼吸孔无组织排放,处理效率99.7%。原料堆场、转运、装卸粉尘采取洒水降尘,四面设置高于堆场1m的围挡,苫布遮盖,避免大风天气作业等措施,处理效率70%。厂界无组织粉尘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中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采取合理安排施工时间,运输车辆经过敏感点路段采取禁止鸣笛等措施。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噪声排放限值要求。运营期应采取在各产噪设备上安装减振垫等基础减振,同时风机加装消声器,加隔音罩以及对设备日常维护及保养等措施。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生活垃圾应暂存在垃圾箱内,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废弃包装物、废钢料、废石料、建筑垃圾等废物,可回收垃圾外卖至废品回收站,建筑垃圾外售给建筑公司回收。运营期生活垃圾暂存于垃圾桶内,委托环卫部门处理;水泥、粉煤灰储罐和搅拌机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回收利用;沉淀池沉渣、砂水分离固体回用于生产;不合格产品用于道路铺设。一般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
  (五)严格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应定期检查维修减水剂罐防止泄漏,减水剂罐区内设置围堰作为泄漏收集装置。采取分区防渗措施,防渗旱厕、防渗沉淀池以及减水剂储罐区均为一般防渗区,要求等效黏土防渗层Mb≥1.5m,防渗系数为K≤1×10-7cm/s。其余厂区均为简单防渗区,进行一般地面硬化,硬化面积为17000m2。地面硬化应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水泥及混凝土材料,场地平整,地面强度和韧性应达到运输道路要求。
  (六)严格落实生态影响防治措施。施工期不得在大风天进行土石方作业,挖方临时堆存在厂区内时应采用苫布遮盖,在降雨天气来临前及时清运,尽快完成厂区地面硬化或绿化,减少水土流失量。
  (七)严格落实排污许可制度。你单位应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实际排污行为发生前,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
  四、请你单位与设计、施工单位密切配合,全面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严格按该《报告表》及本批复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工作。该工程建成后,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你单位接到此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至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负责“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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