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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

关于通榆县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及附属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白环审字〔2025〕16号) 

发布时间: 2025-02-10   收藏

通榆百安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

  你单位委托吉林省恒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通榆县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及附属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及其审批申请已收悉。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和专家组现场审查及复核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新建项目,总投资26380.16万元。建设地点位于通榆县化工园区西北侧,电厂街以东,开通污水处理厂以北,厂区中心坐标为东经123.127780°,北纬44.842371°。项目东侧紧邻仓储用房,南侧为开通污水处理厂,西侧为通榆县善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北侧为空地。距离本项目最近居民为污水厂东侧240m永和村居民。本项目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规模为2万m3/d,内部共设置2套处理系统,平均每套污水处理量为1万m3/d,收集处理化工园区内的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采用“预处理+二级处理+深度处理+高级氧化+消毒”处理工艺。污水处理厂占地面积 49334m2,包括主体工程、辅助工程、管网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等。土地利用现状为规划的工业用地,不涉及生态敏感区,占地范围内为空地。
  二、根据该《报告书》的结论和专家评审意见,在满足《通榆县化工园区总体规划》和《通榆县化工园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的条件下,在全面落实该《报告书》中所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加强环境管理的情况下,我局原则同意该《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要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施工期应结合工程所在区域生态环境特点,合理选择施工方式,优化施工场地布置,合理安排施工时序,严格落实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施工噪声、废水、废气、扬尘、固废等影响或污染周围环境。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施工人员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外运做农肥处理;施工设备和运输车辆冲洗废水经简易隔油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厂区降尘,不得任意排放。运营期污水厂内产生的生活污水及其他污水同外来污水一起经厂内污水处理工艺处理后,出水水质须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北京市,DB 11/890—2012)中B级标准,特征因子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直接排放标准。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要加强运输车辆的管理,对易起尘的材料和场地进行苫盖和围挡,定期对施工场地进行洒水降尘,降低和减少扬尘对外界环境造成影响。运营期须采用“等离子除臭+活性炭吸附”技术,对产生的恶臭气体和非甲烷总烃进行集中收集处理后分别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要加强无组织排放气体的管理,防止污染和影响周边环境。其中,有组织排放须分别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表2中标准限值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表2二级排放标准。厂界无组织排放特征污染物须分别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表4中二级标准限值、《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中附录A限值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新污染源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食堂油烟经净化效率不低于60%的油烟净化器处理后,在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中表2标准要求前提下,通过高于楼顶3米排气筒排放。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要加强施工设备和场地的环境管理,要选用低噪声设备,尽量远离环境敏感目标,采取设置临时声屏障、减少车辆鸣笛、高噪声设备禁止夜间作业等措施,确保施工场界昼夜间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限值要求。运营期要合理布局各种设备设施及建筑物,加强高噪声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做好基础减振工作,对产噪较大的设备和车间要采取隔声及消音措施,防止噪声对外环境造成影响。同时要加强厂区内及厂界的环境绿化,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产生的建筑垃圾须外运至通榆县市政指定的建筑垃圾填埋场处理或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统一送往市政环卫部门进行统一处理。运营期产生的生活垃圾、餐厨垃圾、药剂包装由市政环卫部门收集处理,废离子交换树脂由厂家回收处理,废机油、废活性炭、在线监测废液、化验室废液、废试剂瓶,暂存于厂区自建的危险废物贮存点,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集中收集处理。一般固废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相关要求。危险废物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相关标准。污水处理厂污泥应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 298—2007)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的规定,进行危险特性鉴别。若为一般固废,应按照《白城市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规范化管理方案》中的污泥处理处置方向进行处置;若为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3)中相关要求进行设置。
  (六)严格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应对沉淀池采取严格的防渗措施,施工废水不直接排放;专用冲洗场地也要进行防渗处理,并在施工结束后进行严格清理。运营期污水处理站内及危险废物暂存区域均须按要求做好分区防渗,定期监测,并制定地下水污染应急预案。
  (七)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污水处理厂施工设备及材料均位于永久占地范围内。临时占地主要为尾水管线工程施工占地,土地利用现状为未利用地。施工期间对表土进行剥离保护,施工结束后采取表土回填、全面整地、绿化回覆措施。
  (八)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营运期须按要求设置地下水污染监测点位井并定期开展监测,防止地下水受到污染。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建设防渗的事故应急池,配备足够的应急设施,尽量减少危险物质的储存,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到生态环境备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九)严格落实排污许可制度。你单位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发生日前3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
  四、鉴于通榆县化工园区规划环评尚未通过审查,如果在规划环评通过评审之后通榆县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的选址、规模、工艺等相关内容发生变动导致本项目造成重大变动, 则你单位需要按照规划环评确定的选址、规模、工艺等相关内容重新履行环评手续。
  五、请你单位与设计、施工单位密切配合,全面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严格按该《报告书》及本批复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工作。该工程建成后,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六、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七、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你单位接到此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送至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负责“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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