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榆经济开发区投资优惠政策

 

 

  为鼓励和吸引域外客商到通榆经济开发区投资兴业,对在开发区内投资注册的工业企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 土地政策

  1、土地供应采取划拨、出让等方式解决,土地使用价格按最低标准执行。

  2、新建工业项目用地可给予办理50年出让手续,出让期满后可延长,土地出让金一次性缴齐。

  3、对世界500强企业、国际跨国公司、国内500强企业,以及科技含量高、投资额度大的生产加工型项目,用地可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 财税政策

  1、对在开发区注册的工业企业,在税收上享受国家关于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制定的优惠政策。

  2、新办生产加工型企业,自投产年度起,3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留用部分给予返还。

  3、利用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加工型企业,自投产年度起,5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留用部分给予返还。

  ● 规费政策

  1、项目建设期内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

  2、中介服务、经营性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下限收取。

  3、企业投产后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下限减半收取。

  ● 奖励政策

  1、开发区鼓励引进科技含量高、投资规模大的项目,并予以奖励。引进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奖励给中介人(含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代理商、中介招商组织,以下同)。

  2、对引进低、平息贷款额度大和贡献比较大的单位和个人,视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

  3、促成国内外友好人士捐赠的,由受益人单位按实际受赠额度的5%奖励给中介人。

  4、为支持、扶持企业发展壮大,按如下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纳税额度和比例奖励企业。

  (1)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万元),自项目投产实现税收年度起,年实缴税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的生产加工型项目,5年内,每年按缴税数额的5%奖励给企业。

  (2)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00万元),自项目投产实现税收年度起,年实缴税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0万元)的生产加工型项目,8年内,每年按缴税数额的8%奖励给企业。

  (3)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0万元),自项目投产实现税收年度起,年实缴税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万元)的生产加工型项目,10年内,每年按缴税数额的10%奖励给企业。

  ● 服务政策

  1、对在开发区投资的企业,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封闭式”管理,实行“全程服务制”和“代办制”。

  2、投资新办企业在本地用工如需进行技术技能培训的,可根据企业要求提供培训服务。

  3、对域外投资者及其企业所雇用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可根据本人意愿,为其本人和家属、子女免费办理城镇户口,并解决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到本地择校入学问题。

  ● 特事特办

  1、对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含5000万元)或年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较大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2、对固定资产投资额不足5000 万元人民币,但有益于地方经济结构调整和符合地方产业的发展要求,拉动经济增长能力强的龙头型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3、对开发区内原固定资产投资额虽不足5000万元人民币,但进行扩产或技术改造后累计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可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对扩产或技术改造部分给予进一步的优惠。

  4、对批准在开发区内投资进行与工业项目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

  5、开发区享受通榆县委、县政府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

  6、本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如国家和省、市出台更加优惠的政策,按新出台的政策执行。本政策未尽事宜,本着互惠互利、让利对方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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