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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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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筹资情况如何?

目前,全县各乡镇场参合缴费工作正在进行,凡我县农村居民、因务工长期在我县居住的县外农村居民、农林牧渔水职工(财政开资人员除外),均可凭本人身份证、合作医疗证等相关需要的手续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到辖区村、社、场缴费。个人参合缴费标准为180元每人每年。筹资结束时间为2017年2月28日。按照省文件规定,农村特困人员(含农村孤儿)、农村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由民政部门给予补贴。其中,农村特困人员(含农村孤儿)每人补贴180.00元;农村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每人资助100.00元。

新农合补偿有哪些政策?

一是门诊补偿管理。(1)普通门诊补偿:仅限于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统筹累计补偿封顶线为350元(含一般诊疗费)。(2)常见慢性病门诊补偿:仅限于县(市、区)域内县、乡两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为60%,封顶线每人每年6500元。(3)特殊疾病门诊补偿:限于省内县及县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按照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政策执行,年度内累加结算报销。二是住院补偿管理。 2017年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补偿比例不低于75%。进一步提高住院补偿最高支付限额和门诊医药费用补偿比例,年度各项补偿累加封顶线为20万元。住院补偿政策拉开了不同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有效提升基层医疗卫生资源利用率。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不含民营)高比例段补偿比例最高为90%;县级定点医疗机构高比例段补偿比例最高为80%;市级定点医疗机构高比例段补偿比例最高为65%;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省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高比例段补偿比例最高为65%。

县域内贫困人口补偿政策情况怎样?

针对县域内贫困参合患者实施五提高一降低一增加三减免政策。即提高常见慢性病门诊报销比例。对患有32种常见慢性病的贫困参合患者,慢性病门诊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报销;提高特殊疾病门诊报销比例。对患有42种特殊疾病的贫困参合患者,在省内市级、省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时,低比例起付段以上的费用提高5个百分点报销;提高住院患者报销比例。贫困参合患者在市级、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低比例起付段以上的费用提高5个百分点报销;提高重大疾病补偿比例。对患有42种重大疾病的贫困参合患者,在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低比例起付段以上的费用提高5个百分点报销;提高新农合大病保险报销比例。每段的报销比例均增加5个百分点;降低新农合大病保险报销起付线。新农合大病保险起付线由10000元降至6000元。;增加残疾人康复新农合报销项目。加大农村贫困残疾人康复服务和医疗救助力度,将以治疗性康复为目的的运动疗法等23个医疗康复项目纳入新农合保障范围;省落实三减免政策。对贫困参合患者实行分类救治,落实“三减免”政策:一是省人民医院针对患有肺癌、食道癌等28种重大疾病且需手术治疗的低保家庭、五保供养对象、孤儿等特定贫困参合患者,实现目录内医药费用全免,其中目录内医药费用经各种政策性报销后,剩余部分由省人民医院与省慈善总会各承担一半。二是省人民医院针对28种重大疾病外的住院贫困参合患者,给予目录内医药费用5%的减免政策。三是依托吉林心脏病医院承担全省农村心脏病贫困参合患者医疗救治,免费为适应症患者开展心脏支架、搭桥等手术项目,所需费用除新农合正常支付外,其余部分由吉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承担;加强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制度衔接。配合民政部门落实扶贫对象民政救助政策,健全完善新农合、大病保险、民政救助、医疗救助、慈善救助等五项制度衔接机制,确保贫困人员及时得到各项补偿。

参合患者转诊怎么管理?

一是鼓励参合人员就医首先选择乡镇、县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二是因病情需转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需在入院前到县级公立定点医疗机构签署转院意见后,由患者本人或其委托人持患者身份证、户口本、合作医疗证到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办理转诊手续。在省内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未转诊的,低比例起付段以上费用按20%给予报销。三是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有能力诊治的疾病病种,如无并发症及危、急、重症情况,原则上不予转诊。患者及家属要求转出治疗的,实行差异性报销政策,按转入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降低20个百分点予以报销;未经转诊直接到省内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低比例起付段以上费用按20%给予报销。四是长期在省内非参合地务工、求学、居住的参合农民患者,发生疾病需到当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要在入院后3个工作日内向参合地县新农合管理中心报告备案(联系电话4307088)。出院后携带住院资料、暂住证、务工证明回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办理补偿手续。没有住院报告的,低比例起付段以上费用按20%给予报销。五是参合农民外出在省内发生急、危、重症的患者,可就近就医,但要在入院后3个工作日内到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办理登记备案,逾期未登记备案以及不符合《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国卫办医发〔2013〕32号)标准的,低比例起付段以上费用按20%给予报销。六是省内居住的参合农民患者转往省外医疗机构就诊时,须由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中具有“三级甲等”资质的医疗机构提出转诊意见,转诊后所发生的医药费用按新农合的相关规定予以报销。没经转诊审批的不予报销。七是长期外出务工、求学等在省外居住的参合农民患者,必须到当地公立医疗机构就诊(急危重症病人可就近就医),并要在入院后5个工作日内向参合地县新农合管理中心报告,并于出院一个月之内将相关材料递交参合地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办理报销手续。逾期未提交相关材料或没有及时报告的,不予报销。

如何提升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能力?

按照《吉林省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工作办法》及《吉林省新农合协议医师管理工作办法》相关规定,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及新农合协议医师管理,不断提升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能力,严格控制次均住院费用、住院率、药占比、目录外费用占比等相关指标,加大对定点医疗机构违规、违纪处罚力度。与新农合大病补充保险、医疗救助制度紧密衔接,切实降低参合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有效防止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进一步提高参合患者受益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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